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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档案分类方案(物业档案分类的八大类)

原创投稿 wpadmin 2年前 (2022-02-21) 200次浏览 0个评论

企业档案分类方案(八大类属性档案分类)

如今,环保监管频繁。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应对各级各类监督/检查,明确各类环境管理档案的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和保存要求等。,并确保企业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编制使用、审查和修订符合相关要求。环境管理信息应保持完整,并按照静态管理文件和动态管理文件分箱存放。

未按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前段时间,生态环境部启动了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环保检查组,所有被检查的地区和单位都在进行严密整改。监督首先要看的是环保台账。企业环保管理台账档案该怎么办?

企业档案分类方案(物业档案分类的八大类)

静态管理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环境保护负责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督员等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附联系电话);

3.环境保护批准文件;

4.排放许可证;

5、污染治理设施设计及验收文件;

6.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7.VOCs/废水等在线监测(监测)设备验收意见;

8、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收运合同;

9、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表;

10、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专家评估验收意见;

11.排污口标准登记表

12.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回用水、清洗污水管及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清洗污水管排放口平面图;

13.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14、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15.生态环境部门的其他相关批准文件等。

动态管理文件

1、VOCs、废水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帐;

2、原辅材料管理台账;

3.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运行台账;

4.环境监测报告;

5.排污许可证管理系统要求的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记录、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记录、监测信息记录等各类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

6.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转移单;

7、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记录、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8.行政命令、行政处罚、限期整改等相关文件及相关整改凭证等。

管理目录列表(参考)

一、项目环评审批及验收信息

1.营业执照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告单批准文件和登记表网上备案文件

3.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报告表格的完整副本

4.环保设施验收批复、独立验收文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二、排污许可证

1.排放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污染控制设施(包括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台账

1.生产废水、废气等污染控制设施的设计方案和工艺流程图。

2.污染控制设施运行台账和维护记录(包括运行维护记录、加药记录、活性炭更换记录等台账)

3.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验收、使用和定期校准数据

四.排污口分布及污染物监测台账

1.排污口标准化设置表、排污口标志分布图、排污口标志照片。

2.企业自我监控计划、自我监控报告和重点企业自我监控披露。

动词 (verb的缩写)固体废物产生和处置账户

1.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和转移管理(通过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开展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2.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

3.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包括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内部自行利用/处置的记录,每月危险废物台账报告等。)

4.按照标准和规范建造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照片以及相应的警告标志和标签。

5.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管理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宣传制度、培训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不及物动词环境应急管理账户

1.环境应急预案、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和环保部门备案意见。

2.环境应急培训、应急演练计划、照片和总结

3.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信息。

七、其他环境管理台账

1.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验收文件

2.企业环境管理责任框架图和其他环境管理体系

3.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限期改正通知书和整改台账

附:“水、气、声、渣”自查整改策略附后,供企业参考。

一.环境合规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准入条件,是否符合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要求;

是否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许可证内容排放污水;

环保验收手续是否齐全;

企业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履行了环评程序和“三同时”;

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是否齐全;

企业选址情况是否与环评文件内容一致:检查项目性质、生产规模、选址、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与环评、批复文件一致;

如果项目在环评批复五年后开工建设,是否重新提交环评批复。

二、环境保护验收程序

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验收主要是指对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污染治理设施实施情况的验收。因此,对于部分建设项目(如生态影响建设项目),若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未要求建设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不含建设期临时设施),则无需进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保验收。建设单位可以在独立验收的验收报告中给予相应说明。

水、气污染物环保设施验收:

项目中水和大气污染物的环保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验收。

噪声控制设施的验收:

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责令关闭。”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设施验收:

202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次修订通过。建设项目需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自主进行环境保护验收,不再需要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三.废气自检、整改和处理设施

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和容量。

企业档案分类方案(物业档案分类的八大类)

1.废气检查

检查企业连续产生的有机废气处理工艺是否合理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认证程序和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态,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和氮氧化物的控制。

检查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的污染源;

检查废气、粉尘、恶臭的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可燃气体的回收情况;

检查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和储存的环保措施。

2.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除尘、脱硫、脱硝等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废气排放口;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入区设置新通风口的区域新建通风口;

检查放空管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检查排气管上是否有采样孔和采样监控平台。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照要求的规格(高度、取样口、标志牌等)设置。),以及所需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安装并应用在线监测设施。

3.无组织排放源

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如果具备有组织排放的条件,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并实施了有组织排放;

检查煤场、料场、货物和施工生产的粉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粉尘污染防治措施或防尘设备;

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控,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4.废气收集和运输

废气收集应遵循“应收尽收,按质收集”的原则。废气收集系统应根据气体性质、流量等因素综合设计,保证废气收集效果

产生扬尘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应采取密封、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

废气应尽可能由生产设备本身的气体收集系统收集。当逃逸气体被集气(尘)罩收集时,应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污染源,以减小吸入范围,便于污染物的捕集和控制。

废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原水池、调节池、厌氧池、曝气池、污泥池等)产生的废气。)应密闭收集,出院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含挥发性有机物质或有明显臭味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堆场要求封闭设计,废气收集处理后排放。

集气(尘)罩收集的污染气体应通过管道输送至净化装置。管线布置应与生产工艺相结合,力求简洁、紧凑、管线短、占地少空。

5.废气处理

各生产企业应根据废气产量、污染物成分及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后,选择成熟可靠的废气处理工艺路线。

对于高浓度有机废气,应采用冷凝(深冷)回收技术、变压吸附回收技术等技术回收利用废气中的有机化合物,再采用其他处理技术达到排放标准。

对于中浓度有机废气,应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采用热焚烧技术净化达标排放。

对于低浓度有机废气,可采用再生热焚烧技术、生物净化技术或等离子体技术。有回收价值时,应采用吸附技术;当没有回收价值时,应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

恶臭气体经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吸附或吸收技术、热焚烧技术等净化后可达标排放。,同时,也不会影响到周围的敏感保护目标。

连续生产的化工企业原则上采用回收或焚烧的方式处理可燃有机废气,间歇生产的化工企业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

粉尘类废气应采用布袋除尘、静电除尘或以布袋除尘为核心的组合工艺进行处理。工业锅炉、工业窑炉废气应当以清洁能源和高效净化技术为重点,满足主要污染物减排要求。

提高废气处理的自动化程度。喷淋设施可采用液位自动控制仪、pH自动控制仪和ORP自动控制仪等。加药罐设有液位报警装置,加药方式应采用自动加药。

排气管的高度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放空管高度不小于15m,氰化氢、氯气、光气放空管不小于25m。在处理进出口结束时要设置采样口并配备方便的采样设施。严格控制企业排气孔数量,同类排气孔应合并使用。

四.废水自检、整改和处理设施

1、污水设施检查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和处理水量、废水质量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和处置。

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行台账(废水处理设施启停时间、日废水进出量、水质、加药及维护记录)。

检查污水处理企业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齐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产生的废水的截留、储存和处理是否能够得到保障。

2.污水排放口检查

检查排污口位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污者排污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规定设置监测采样点,是否设置标准化的流量测量断面测量流量和流速。

总排污口是否设有环保标志。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测监控设备。

3、排水量、水质检查

检查运行记录是否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

检查排放废水的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和校准。

用于检验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监测或取样。

检查雨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施清理和雨污分流。

4.雨污分流

按照规范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满足初期降雨的容积要求;

在产生废水的车间设置废水收集池,收集的废水通过密闭管道泵入相关废水处理设施;

冷却水通过封闭管道循环使用;

雨水收集系统采用明沟。所有沟渠和水池均浇筑混凝土,并采取防渗或防腐措施。

5.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的处理

自行处理和排放废水的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能力和污染物种类相匹配的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

接收废水的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能力和污染物种类相匹配的预处理设施,预处理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并稳定达到接收标准;

受委托处置废水的企业应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协议,完成审批和移交手续,并建立委托处置账户。

具备接管条件的企业必须将生活污水接管至污水厂进行处理。

6.排放口的设置

原则上每个企业只允许设置一个污水排放口和一个雨水排放口,并设置采样监测井和标志。

污水排放口应符合规范整治要求,做到“一明显、二合理、三方便”,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污水排放去向合理,便于采样、监测和测量,便于公众参与和监督管理;

符合《江苏省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要求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局监控中心联网。

雨水排水管应定期开沟,并安装紧急阀门。

动词 (verb的缩写)固体废物自检整改和危险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管理并向当地环保局备案。

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1、具备危险废物处置合规性的四个要素。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企业根据生产计划和废物生产特点,编制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指导年度风险。

:根据当地行政部门的要求,制定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按照要求和规范填写联单相关信息。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根据法律法规、地方管理部门的要求和企业危险废物管理的需要,如实填写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的全过程信息。

2.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体系。

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企业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职责。

遵守申报登记制度。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申报项目或者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申报。

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企业应当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组织专项培训。企业应培训自己员工,以提高他们对危险废物管理的认识。

3.严格遵守收集和储存要求。

应有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容器。企业应当建设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者利用现有结构将其改造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设施的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13年修订)的规定。除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外,企业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符合标准的容器中。

收集和储存的方式和时间应符合要求。企业必须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收集和贮存危险废物,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禁止收集、贮存性质不相容、未经安全处置的危险废物,也禁止贮存混入非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容器、包装物和贮存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包括粘贴标签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危险废物的贮存期通常不应超过一年,贮存期的延长应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4.严格遵守运输要求。

使用专用运输车辆的企业和专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和旅客同乘一辆运输车辆。运输工具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资质应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需要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需要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采取污染防治和安全措施企业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加强对运输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危险废物运输设施和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经安全处置,禁止运输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标志。车厢、地板等硬件设施应密封,易于清洁;车辆应配备相应的适合运输物品的捆扎、防水、防渗、防丢失器具和消防器材;车辆外观整洁,外观完整,标志齐全,车窗、挡风玻璃无灰尘、污渍。车辆的车牌号应清晰无污迹。

5.严格遵守移交要求。

申请批准危险废物转移计划。企业在向清除危险废物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必须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危险废物转移计划进行审批。

遵守危险废物转移单制度。转移危险废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转移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共同保存期限通常为五年;危险废物贮存的,联单贮存期限与危险废物相同;或者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延期保存副本。

未经批准,不得跨省转让储存或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固体废物转移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固体废物转移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接收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固体废物转移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6、合法处置危险废物。

自行利用和处置应当依法进行,严格遵守国家标准。企业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时,应当依法对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定期对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其中,企业每年至少监测一次焚烧设施二恶英排放情况。处置还应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3修订)、《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委托第三方处置时,应检查第三方的资质。企业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营业执照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企业需核查第三方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类别及许可证记载的危险废物管理方式、危险废物处置类别、年度经营规模、有效期限等信息,确认第三方处置单位具备处置资质和能力。

不及物动词工厂和车间的环境管理

工厂必须全面实现“两个现代化”,即硬化道路场地和绿化其他区域。生产车间地面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渗、防漏、防腐措施。车间应干湿分离。车间地面应干净整洁,无油污,并应安装防渗漏层或硬化层(地面硬化层一般为涂有防渗漏涂料的水泥地面,如有可能可在水泥地面下增加防渗漏层)。

厂区内路面硬化,厂区视线内地面、墙面无油污、杂物,特别是废油桶必须暂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

旧设备、包装箱、废品等杂物不允许零散存放,需要集中存放(干净整洁)。

生产现场无渗漏,环境整洁有序。

罐区和一般垃圾收集场所的地面应硬化不透水,并在周围修建围堰。

厂区内各类管线设置明确,管线布置安装明确,沿墙或柱平行空成排或成列敷设。

车间内生生产区、安装区、半成品区、成品区要划分清楚。

七、环境检查现场注意事项

1.企业不能阻挠环境监测。

高度环保司法解释:第四条有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妨害环境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突发环境事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等犯罪。

2.企业环境问题投诉

根据各级环保部门接到的群众来电、来信,投诉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环保问题。解决人们越来越关注的环保问题,解决每个人都能触及的问题。是否存在废气、废水或非法处置转移(危险)固体废物;噪音是否干扰了人们。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简陋陈旧,能否达到排放标准?

3、污水检查

高度环保司法解释: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污染物的。,并同时构成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抛撒危险物质等犯罪。,按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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