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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司资金逃跑(挪用公司资金怎么处理)

瘦身导向 wpadmin 2年前 (2022-03-17) 196次浏览 0个评论

案件简介

贾是一家公司的出纳。2006年11月21日至12月4日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从公司银行账户中提取2.5万元,并私自向某图书发行公司开具公司现金支票兑现20万元。同时,以公司需要备用金为由,从公司出纳王处提取7万元,将上述29.5万元用于公司自用。2006年12月26日,贾向公安机关自首,称其挪用公司资金7万元供其丈夫赌博,并返还5000元。贾某因涉嫌挪用资金于同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5日取保候审。经查账,公司发现贾挪用公款22万余元,立即报案。贾因涉嫌挪用资金于2007年12月29日被捕。在调查起诉过程中,贾供认自己挪用资金用于丈夫赌博,但贾的丈夫因潜逃未被抓获。经两次返回补充调查,仍无法核实贾挪用公款用于其夫偿还赌债或赌博,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赃款去向。

意见分歧

对于如何处理此案,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本案中,虽然司法机关对贾挪用公款进行了立案侦查、审查和起诉,但如果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而不能认定贾挪用公款,可以以贾挪用公款三个月未还为由追究其刑事责任。换句话说,挪用的资金是个人使用的,数额比较大。即使距离被绳之以法还有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如果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仍不返还,也符合“三个月不返还”的规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贾挪用公司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疑问不应起诉。司法机关对贾挪用公款进行违法活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对其挪用公款进行三个月以上的定罪处罚,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明显违反了“不犯罪、不处罚”的基本原则。

问题设计

问题一:请简要分析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的目的,以及挪用资金“三个月以上未返还”在挪用资金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巨额资金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否意味着只要挪用资金数额巨大,不管挪用资金的用途,是否超过三个月未还,都构成挪用资金罪?

问题2:如何理解挪用资金不返还,挪用资金不返还?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问题三:我国刑法第272条规定了挪用资金三个月以上不还款的“三个月”期限如何计算?起止点怎么确定?

问题4:贾在自首时供认,其挪用的资金全部用于丈夫赌博。此时他挪用的资金没有超过三个月。当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贾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但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司法机关能否以贾挪用公款未逾三个月被绳之以法为由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题五:贾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一、X同事的回答:

问题1:请简要分析《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的目的和a位

挪用资金数额巨大属于量刑情节,必须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适用。挪用的目的不满足,超过三个月不返还资金的,即使数额巨大,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问题2:如何理解挪用资金不返还,挪用资金不返还?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挪用公司资金逃跑(挪用公司资金怎么处理)

答:事件发生前挪用的钱没有归还,但不归还是指事件发生后因为客观上无法归还而没有归还挪用的钱。因主观原因未返还的,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定性为侵占罪。

问题三:我国刑法第272条规定了挪用资金三个月以上不还款的“三个月”期限如何计算?起止点怎么确定?

答:“三个月”期限应为挪用之日起至犯罪之日止。

问题4:贾在自首时供认,其挪用的资金全部用于丈夫赌博。此时他挪用的资金没有超过三个月。当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贾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但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司法机关能否以贾挪用公款未逾三个月被绳之以法为由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不能,根据疑点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不能认定为非法活动挪用;贾自首当日,挪用期限未超过三个月,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问题五:贾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答:司法机关应立即释放贾。自挪用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

二、y同事的回答:

问题一:请简要分析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的目的,以及挪用资金“三个月以上未返还”在挪用资金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巨额资金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否意味着只要挪用资金数额巨大,不管挪用资金的用途,是否超过三个月未还,都构成挪用资金罪?

答:从刑法规定的表述来看,挪用资金罪的基本要件是:1。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2.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性活动;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三起案件均构成挪用资金罪。但置于分号后并单独列出法定刑的“挪用资金数额巨大或者不予退还的”,应当理解为挪用资金罪的加重情节,类似于其他刑法规定中的严重情节的表述。因此认为加重情节必须符合基本构成要件,即如果成立挪用资金罪,可以考虑数额是否巨大或者不予退还,以便适用较重的刑罚。

问题2:如何理解挪用资金不返还,挪用资金不返还?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答:既然是挪用资金罪,那么行为人主观上一定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想转移返还。本规定中挪用资金的表述是其客观构成要件的表述,所以“三个月以上未偿还”中的“未偿还”是客观状态。只要挪用资金数额较大,没有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违法性活动,客观上没有还款,就构成挪用资金罪。终止时间应为挪用之日起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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