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指出,对于上一完整纳税年度每月在同一单位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所得未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当年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扣除费用从1月起直接按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个人所得税预缴款;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月份及以后年度的月份,将提前扣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向全体从业人员申请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备注栏注明“上年度每个月有一次申报,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公告》指出,居民个人按照累计扣缴法从劳动报酬预缴中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遵守上述规定。
口译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释如下:
1.为什么要发布公告?
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后,为使大多数纳税人在代扣代缴、预缴过程中准确纳税并尽可能提前享受改革红利,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采用累计扣缴法代扣代缴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这样,大部分只有一份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其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相同,这样第二年就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可以有效减轻税负。从新税制实施的第一年起,这种预扣预缴制度安排就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在预缴阶段充分享受到了改革红利,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但也发现,一些固定地点缴费、年收入不足6万元的纳税人,全年不用纳税。但由于其每月收入波动较大或年终前后收入较低,无法判断年中收入,而是提前一个月或几个月代扣代缴税款,年终后仍需申请退税。
对此,考虑到新税制实施已经有了一个完整的纳税周期,纳税人也有了新税制实施后的年度所得税数据,在享受原有税制改革红利的基础上,可以优化预扣预缴税款方式,进一步减轻其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在预扣预缴阶段统筹考虑了纳税人税负和财政收入稳定性,发布了《公告》,也有助于更好地支持稳定就业、保障就业、促进消费,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
2.公告中优化了哪些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式?
《公告》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式:
是指上一完整纳税年度每月在同一单位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且年工资薪金总额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具体来说,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月至12月均在同一单位工作,并提前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含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收入,不扣除任何费用和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在本纳税年度内,自1月起在本单位就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
二是按累计扣缴法从劳动报酬预缴中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居民,如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等。同时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月至12月全部职工在同一单位缴纳,劳动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累计扣缴法提前扣缴申报;(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累计劳动报酬(未扣除任何费用和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从本纳税年度1月起,本单位仍取得按累计扣缴法预缴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示例】小李2020年至2021年在A单位工作。a公司于2020年1月至12月每月为小李办理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假设小李2020年工资收入合计5.4万元,小李2021年可以适用本公告。
【示例】小昭2020年3月至12月在B单位工作,年工资收入5.4万元。假设2021年小昭还在B单位工作,这个公告不适用,因为他前一年不全在B单位。
3.什么是优化的预扣预缴方法?
对符合《公告》要求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前扣缴本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时,累计扣除费用从1月起直接按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无需预扣个人所得税;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月份及以后年度的月份,将提前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仍应按税法规定对所有从业人员申请全额扣缴申报。
【示例】小张是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工资收入5万元。单位从2020年1月至12月,为全体职工办理了工资全明细申报个人所得税。2021年,甲单位1月支付他1万元,2月至12月每月支付4000元。不考虑“三险一金”等扣款,按照原来的预扣预缴方式,小张需要在1月份预缴个税(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不缴税;核算全年,因其年收入不足6万元,这150元可通过结算退还。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的预扣预缴方法后,小张灿从1月起直接扣除全年累计费用6万元,无需预缴税款,年末无需汇算清缴。
【示例】周晓为A公司员工,2020年1-12月工资收入5万元,公司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甲单位每月给他发工资8000元,个人按国家标准缴纳“三险一金”2000元。在不考虑其他扣除的情况下,按照原来的预扣预缴方法,周晓每个月需要预缴个税30元。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的预扣预缴方法后,1-7月,周晓因累计收入(8000×7个月=56000元)不足6万元,无需纳税;8月以来,小张累计收入已超过6万元,每月需要预扣预缴的税款计算如下:
8月预扣税额=(8000×8-2000×8-60000)×3%-0=0元
9月预扣税=(8000×9-2000×9-60000)×3%-0=0元
10月预扣税额=(8000×10-2000×10-60000)×3%-0 = 0元
11月预扣税额=(8000×11-2000×11-60000)×3%-0 = 180元
12月预扣税=(8000×12-2000×12-60000)×3%-180 = 180元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符合本公告要求的纳税人,如果扣缴义务人预计今年向其支付的收入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多项收入合并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进行纳税预扣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原预扣预缴方法预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示例】上例中,假设甲单位预计2021年全年向周晓支付工资9.6万元。2021年1月工资发放前,周晓确认后,可按原代扣代缴、预缴方式按月代扣申报30元税款。
4.公告发布后扣缴义务人该怎么办?
如果使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的扣缴功能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服务器的扣缴功能进行申报,当扣缴义务人在今年1月份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时,系统会根据上一年度的扣缴申报情况,自动汇总提示可能符合要求的员工名单。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情况核对确认后,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方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采用纸质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应根据上一年度的扣缴申报情况,判断符合本公告要求的纳税人,再按本公告执行。而且从当年1月份的扣缴申报来看,扣缴义务人要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中填写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上一年度每个月申报,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
5.公告的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人信息确认已经开始!
12月4日,个人所得税APP显示,2021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
根据政策,次年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应在每年12月份确认。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将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申请专项附加扣除。